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0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许可范围及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范围及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的洪湖市医疗单位及申请婚前医学检查的县(市、区)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范围及条件: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成绩合格;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4.符合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免考条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免考)。
"申请材料" 一、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一式二份)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5.可行性报告(开展相关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一式二份)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5.1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5.2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地址门牌号提交: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如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提前变更登记,可不提交4、5、6、项资料)
"申请材料"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2.医(护)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3.学历及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4.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
5.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注:符合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免考条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免考)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