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办人社服务中心、局属有关二级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洪湖市基层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8日
洪湖市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补助项目
第四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就业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资金。
第五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第六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包括: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宣传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街道(乡镇)村劳务经纪人补助。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补助
第七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城镇新增就业、人力资源调查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第八条 服务标准为:完成年初市人社局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登记录入湖北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内容须完整、真实,并更新及时;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及享受援助政策信息登记完整、真实,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为: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城镇新增就业每人200元;人力资源调查登记补贴标准为首次登记5元/人·次;更新完善2元/人·年;新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补助标准为10元/证。
第四章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服务补助
第十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标准为:建立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动态基础台帐,通过推荐培训、组织招聘会、提供岗位信息等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在省内转移就业。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为: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助标准为300元/人。
第五章 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标准为:及时了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对已在湖北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过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通过向其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等措施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为: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助标准为200元/人。
第六章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十六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标准为:及时了解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通过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等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为:实现就业创业补助300元/人,大学生实习实训服务补助100元/人。
第七章 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
第十九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
第二十条 服务标准为: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通过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等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第二十一条 补助标准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补助400元/人,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补助1000元/人。
第八章 创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服务标准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帮助成功创业补助500元/人。
第九章 促进充分就业
第二十五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转移就业示范村、创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
第二十六条 创建标准为:依据国家级、省级相关创建标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补助标准为: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100%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全省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章 街道(乡镇)村劳务经纪人补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服务项目包括:街道(乡镇)村劳务经纪人补助。
第二十九条 人员认定程序:劳务经纪人由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推荐,报洪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管理。其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做好日常就业信息发布、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求职报名登记、用工对接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工作;负责按照市和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在责任区及时张贴发布用工信息;负责按企业招工需求和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组织招工、就业推荐工作,向市内企业输送应聘人员。
第三十条 补助标准为:以帮扶推荐成功就业人数计算,推荐到市内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助200元/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补助120元/人;推荐对象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300元/人、200元/人;推荐对象为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400元/人。
第十一章 申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就业局对照年初市人社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清单,对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市人社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局对就业部门初审报告进行复核认定,拨付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就业服务在一个年度内按最高等次享受补助,不得累加享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待上级发文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洪湖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