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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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办事流程:
1、接收。省测绘局将申报材料转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
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
3、送出。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送省测绘局。
申报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 省建设厅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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