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
申报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承诺时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