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所在地县(市)及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县(市)及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申报材料 :
一、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见附件:13-05-00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2、省建设厅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申请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及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正本、副本原件退回);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的,均应提交原件供审查。
承诺时限:
1、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2、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期限自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