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变更、延续、重新、注销注册
一、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一)区外到区内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二)区内到区外(原单位、现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后到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的情况说明(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注册有效期超过五年的,需在医疗机构所在区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