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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10】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2002年,首次举行了全国统一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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