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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审核登记
【发布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行政许可: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审核登记--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60-1)

    实施主体:1.湖北省司法厅(法定);2.湖北省各市州司法局(协办);

    权力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的实施机关为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许可条件: 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②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③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3.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4.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许可期限:1.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的时间。

    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的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下列书面证明:①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③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业务成果的证明材料。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4.未受刑事处罚、品行良好的证明;

    5.岗前培训证明材料;

    6.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片;

    7.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有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8.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027-87823898 监督电话:027-87121042

 

    行政许可: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60-2)

    实施主体:1.湖北省司法厅(法定); 2.湖北省各市州司法局(协办)

    权力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许可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

    3.有明确的与申办单位业务范围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②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③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3)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4)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的证明文件。

    许可期限:1.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时间。

    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和人民币五十万以上的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7.检测试验室的相关资料。

    8.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下列书面证明之一:①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③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业务成果的证明材料。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4)未受刑事处罚、品行良好的证明;(5)岗前培训证明材料;(6)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片;(7)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有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9.相关的内部管理的制度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2.章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027-87823898 监督电话:027-8712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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