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受理条件
1、申请从事各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必须提供的基础文件和资料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4、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公司经营层至少有一名以上领导取得交通部岸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取得省交通厅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取得省交通厅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应急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及清单
8、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预案(防火、防爆、防污染)。
9、 按各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还需提供的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企业: 1、消防核准意见;2、环保核准意见;3、防雷电、静电等检测报告;4、码头库区(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生活垃圾外) : 1、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测氧、测爆、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至少一名;2、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油污水残油处理协议及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4、船员的油操油安证书或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注:(1)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提供;(2)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3)提供复印件的,应随带正本以供核对。
联系电话:0176-825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