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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受理条件

    1、申请从事各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必须提供的基础文件和资料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4、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公司经营层至少有一名以上领导取得交通部岸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取得省交通厅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取得省交通厅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应急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及清单

    8、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预案(防火、防爆、防污染)。

    9、 按各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还需提供的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企业: 1、消防核准意见;2、环保核准意见;3、防雷电、静电等检测报告;4、码头库区(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生活垃圾外) : 1、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测氧、测爆、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至少一名;2、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油污水残油处理协议及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4、船员的油操油安证书或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注:(1)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提供;(2)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3)提供复印件的,应随带正本以供核对。

    联系电话:0176-825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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