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变更
申报条件
经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变更民族的,准予变更;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应予更正。
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件或证明。
(三)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查三代以内民族登记项目)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办事流程及承诺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经区(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审批: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级公安机关。
(二)区(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