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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变更
【发布时间:2015-06-14】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申报条件

    经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变更民族的,准予变更;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应予更正。

    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件或证明。

    (三)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查三代以内民族登记项目)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办事流程及承诺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经区(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审批: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级公安机关。

    (二)区(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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