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原则上应慎重对待。因登记、书写或者输入错误需要更正姓名的,核实后准予更正。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4、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三)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因故意违法犯罪或违法行为曾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的;
4、个人或其担任法人代表时的单位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的;
5、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6、户口迁移至本地未满三年的;
7、变更姓名后可能引发民事法律和逃避法律追究的;
8、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9、明显伤风败俗或容易引发不良问题,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公民原则上只能变更姓、名一次;公民变更姓、名后,变更前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公民同时申请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须注明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
(四)单位职工、公务员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
(五)单亲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还需有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事流程及承诺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级公安机关。
(二)县(区)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