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洪湖市人民政府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主题服务 > 证件办理 > 户政办理
婴儿出生申报户口
【发布时间:2015-06-14】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申报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亲子鉴定书)

    (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三)《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

    (四)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出生登记申报(3岁以下)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出生申报(超过3岁)

    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束返回派出所办结。

    时限:受理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在收到审批结果3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派出所。
 


主办:洪湖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 网站标识码:4210830008 网站地图
电话:0716-2423691 地址:文泉大道特1号 鄂ICP备05001359号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