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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市房产管理局兴业小区、兴盛小区公租房租金及物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洪发价规[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05-10】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洪湖市房产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核定兴业、兴盛小区公租房租金及物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健康发展,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规范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的管理,同时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力,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成本监审情况的报告,经市政府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你单位管理的兴业小区、兴盛小区公租房租金及物业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市房产管理局兴业小区7号楼(配电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4.00元/平方米/月、兴业小区7号楼(配电梯)高层物业服务费为1.00元/平方米/月。兴盛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3.20元/平方米/月、兴盛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多层物业服务费为0.55元/平方米/月。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对象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洪政规〔2014〕2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档次的租金补贴。

三、你单位实施收费前,须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租金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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