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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市直各部门、城区各办事处、各社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政规[2013]3号)、《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洪政规[201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1、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分配、年度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已实施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3、企业自建政府投资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年度审核工作

(一)审核范围与对象

1、审核范围:城区各社区;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安居小区。

2、审核对象:已纳入上一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家庭;已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的实物配租家庭。

(二)审核内容

1、家庭收入审核:被审核家庭出示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低保证、低保领取存折),或由市民政部门审核被审核家庭有无购买汽车,入股营运车辆,或投资门店、入股工厂、公司等其他情况并出具符合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

2、家庭人口审核:被审核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人数,有无增加、减少,或户口迁出等其他情况。

3、家庭住房审核:被审核家庭属无自有住房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到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属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住房困难户,出示房屋权属证书。实物配租家庭除审核人口、收入外,还将审核有无将所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有无在外购买住房等其他情况。

(三)审核程序: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携相关证件、证明及资料到所申报社区领取《洪湖市城区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审核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社区负责对参加年度审核的住房补贴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名单、资料报上一级办事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民政、城区办事处对社区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核查,将符合本年度住房补贴家庭资料移送至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社区移送的符合本年度住房补贴家庭资料进行抽查审核,并在公众媒体及各社区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认为符合本年度住房补贴家庭。

5、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携相关证件、证明及资料到所居住安居小区年审办公室领取《洪湖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审核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四)审核时间:

每年4月至6月,由保障范围内各社区全面负责年度审核。逾期未参加该年度审核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不享受该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年度审核时间根据分配入住时间另行确定。

(五)审核要求:

1、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年度审核工作属于动态管理,须一年一审。

2、对因家庭人数增加、住房面积减少或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以及收入状况、住房状况好转已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被审核家庭,社区作出增加租赁补贴、减少租赁补贴或退出租赁补贴保障的意见。实物配租家庭因收入状况、住房状况好转已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作退出处理。

3、各城区办事处及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自做好年审资料汇总工作,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进一步细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实行租金差别化。

最低收入家庭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因收入条件发生变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低收入家庭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根据市物价局《洪湖市物价局关于市房产管理局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洪价管〔2013〕2号)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2元—3.2元/ m2/月,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0.8元/ m2/月。随着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和家庭人员的变化,实行租金差别化,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1、我市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6 m2,家庭最高保障50 m2以下,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发生如户口迁出或其他原因家庭人口减少至二人或二人以下的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安排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的,超出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2—3.2元/ m2/月缴纳房租。家庭中有老弱病残人员的家庭,因户口迁出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老弱病残家庭,房租调整为2.2—3.2元/ m2/月。

2、因经济条件好转,市民政部门取消了最低生活保障,且核定为低收入家庭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2—3.2/ m2/月缴纳房租。

3、有自有房屋且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只应补差保障: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超出面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超出面积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市场租金标准另行制定)。

4、因保障住房户型因素所限,配租面积达不到保障面积的,不足部分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弥补。配租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超出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2—3.2元/ m2/月缴纳房租。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国土、审计、税务、物价、统计、工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户或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根据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申报先后进行合理配租。

(三)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及未婚成年子女可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其中离异单身申请人应提供离异证明。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发生申请人死亡、离异、离开市城区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该家庭其他成员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六)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五、进一步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对于申请材料审核期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民政部门收入认定证明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出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至审核通过并发布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确定退出申请的,应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各核查部门将终止对该户的核查、核对工作。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违反合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予受理租赁申请:

1、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事项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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