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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另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转让方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承诺书

单位另需提交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转让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注: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还必须提交申请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原件);新建商品房转让须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契税传递卡和维修基金发票;存量房买卖须提交契税传递卡或减免税证明;房屋继承须提交继承公证书;离婚分割房屋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书(需共有人共同申请),生效的民事协调书、判决书。

二、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10元(每增加一本)

交易费:

住宅存量房:6元/㎡

新建商品房:3元/㎡

赠与、继承:5.5元/㎡

经济适用房:1.5元/㎡

非住宅:11元/㎡

三、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该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必要的进一步证明材料;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交件后,若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充、修改的,当事人有提交的义务。

四、工作时限

自收件完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温馨提示

大厅为“老、弱、病、残、孕”等不便人士提供绿色通道,办理登记遇到任何困难,请与大厅咨询台联系。

 

洪湖市房产局房屋产权市场管理所

咨询电话:0716--220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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