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洪湖市人民政府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主题服务 > 住房保障 > 办事指南
房屋初始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另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单位另需提交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注: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还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还必须提交申请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登记的证明(原件),并将登记事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二、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10元(每增加一本)

三、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该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必要的进一步证明材料;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交件后,若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充、修改的,当事人有提交的义务。

四、工作时限

自收件完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五、温馨提示

大厅为“老、弱、病、残、孕”等不便人士提供绿色通道,办理登记遇到任何困难,请与大厅咨询台联系。

 

洪湖市房产局房屋产权市场管理所

咨询电话:0716--2207065

 

 

 



主办:洪湖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 网站标识码:4210830008 网站地图
电话:0716-2423691 地址:文泉大道特1号 鄂ICP备05001359号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