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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隐患十分严峻 必须实施综合整治
【发布时间:2018-01-2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近些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租赁活跃、装修复杂、火灾、洪水、地质灾害等因素对房屋的影响,我市房屋安全隐患日益凸现,事故时有发生,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

一、老旧危房遍布城镇,隐患较多,构成极大威胁

老旧危房一般指建成并投入使用30年以上的建筑,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我市2014年开始对城镇老旧危房进行安全排查,全市排查住宅房屋3000多幢,经鉴定确认存在有危险的房屋占相当比例,还有大量房屋亟需排查鉴定。

隐患一:老旧房屋质量问题令人担忧。我市60年代以前,建房普遍采用“干打垒”土木结构、砖木结构和预制板砖混结构。70年代,普遍使用槽板和非预应力空心板,现在成为危险构件。90年前,大多数施工企业没有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砼和砂浆强度普遍达不到设计要求,建筑物没有进行抗震设计,无地质勘探,房屋整体性、稳定性、耐久性较差,这些房屋根据损坏性质不同,有的被列为局部危房,有的被列为整幢危房。市内还有许多成片的60年代以前建的土木结构破旧房屋,环境较差,仍还居住着许多人在那里生活,生命财产没有保障。

隐患二:东风公司和中央及省属大型企业初期快速上马的建筑。七十年代初,二汽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完成20多个专业厂的土建。省三建公司等企业也建了许多住宅,现在基本上成了老旧楼房和棚户区。这些七、八十年代前后密集建成的一批“快餐式”楼房,进入“质量报复期”,许多成为危房。  

隐患三:城中村房屋、小产权房和部分违法建筑犹如“隐形炸弹”。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区扩大了几倍,在城郊、城中村区域,存在大量私自建设的房屋。这些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缺乏系统的规划和验收,房屋质量安全难以保障,群众形象地将其比喻为“隐形炸弹”。这几年有些建筑虽然受到三违办处罚,但整体质量仍令人担忧。有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往往抢建临时建筑,不顾房屋质量安全,同时造成较大的消防、交通和治安等隐患。

隐患四:住房建筑违规“改造”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房屋未经技术鉴定或者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果未经计算分析,私自对房屋进行改动,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老旧住宅因当初设计布局不尽合理,住户在使用过程存在随意改造现象,大大降低了房屋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一是私挖地下室危害多,甚至发生坍塌。私挖地下室极易破坏房屋原有承重结构,降低墙体抗震性能,可能会导致沉降量过大,倾斜、滑移,主体结构开裂、渗水、坍塌等。二是外接建筑,荷载改变带来安全隐患。有一业主在三层楼房边建了一栋违建,接出的楼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与原建筑连在一起,想拆除难度也很大。有的还在楼顶加盖一层,增加原建筑荷载,地基、基础、大梁等变形承受力难以保证,带来隐患。三是楼顶建阳光房,整个建筑抗风承载力受影响。楼顶建阳光房,风力大会被刮掉,影响人身安全。增加了建筑本身附加荷载,对建筑原有构造产生影响,比如破坏防水、产生渗漏,影响邻近楼房的日照、采光等。四是外扩阳台,可能会导致阳台坍塌。在城区常常会看到一些阳台做了外扩,封闭,用来存物养花。阳台外扩后,挑出长度增加,内力也增加,进而荷载变大,增加阳台发生坍塌危险。五是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许多业主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擅自破墙开店,损坏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隐患五:自然灾害对房屋造成威胁。十堰市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中竹山、竹溪、房县是湖北省抗震设防烈度7度县。多年来发生一些自然灾害,特别是山洪、滑坡、火灾造成了许多危房。今年在超强厄尔尼诺影响下,气候异常,事故频发,不少住户表示“住的提心吊胆”,也成为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隐患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不规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模糊,管理混乱,各行其事,存在交叉重复管和盲区无人管的现象。某单位位于老虎沟原办公室已搬走多年,房屋早已成为危房但未拆除,在一楼进门处贴着一个“危险房屋”标志,可是行人却随意穿过。调查中发现,有的出租房屋内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租户使用煤火情况、违规搭建简易房情况、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都存在严重问题。

二、管理体制不顺,防范措施滞后,整治难度越来越大

当前,我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安全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必须认真分析,查找根源,敲响警钟,防微杜渐。

1、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现行的法规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致使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房屋安全管理主题和客体不明确,谁来管?管什么?怎样管?难以解决。二是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无强制性检查和鉴定的规定,无法保证房屋的安全性。三是监督管理滞后。我市1984年才成立建筑质量监督机构,之前实行政企合一模式,建筑工程没有外部的质量监管。

2、房屋安全鉴定发展受限。目前房屋安全鉴定没经费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设备落后、执业水准不高,难以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的正确性。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只是静态的管理危险房屋,无法掌握、检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未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等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3、随着城市中心区和新区快速发展,城乡结合部危房和改制后困难企业的老旧小区边缘化,无人管理。这些地方房屋使用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薄弱,业主思想难以统一,基本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保修维护。物业服务单位管理被动,未有效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房屋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消除。

4、危房治理矛盾多困难大,存在出资金难、找房主难。对于危旧房治理改造,市民多持积极态度。可是,危旧房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主动采取排险解危措施。有的危房成为无主危房,整治存在找房主难等现实问题。二是经费难筹措。有些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如果及时采取整治措施,还可使用,但这些业主大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没有能力改善。 

三、强化管理和预防,因地制宜分类治理,迫在眉捷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依法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督修排危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从我市房屋现状和潜在的危险性看,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政府成立或调整领导小组,领导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保障房屋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2、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依法监督管理。一是制定出台《十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治理房屋。二是建立全周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从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直至拆除注消,建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研究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房屋具体管理者和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对各类房屋按照用途、结构形式、安全现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使管理者随时可以掌握房屋安全程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重点预防,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3、完善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专业机构。鉴于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的特点,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应该朝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房屋治理实行企业市场化模式。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如: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政府机关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定期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超出使用年限各类建筑物,实行强制安全鉴定和治理,有效地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强化房屋安全日常管理。积极宣传房屋安全知识,营造“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房屋安全管理氛围。县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危旧房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辖区老楼危楼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被确定为危险房屋的,督促房屋所 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治理;对明确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迅速组织人员撤离,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在对其危旧住宅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中,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对不合理装修和使用及时制止,防止隐患进一步扩大。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房屋安全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5、结合去库存和棚户区改造,逐步实施老旧危楼排危和整治工作。一是对成片、相对集中区域的危旧房屋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二是需要整体拆除的单幢、零星和小地块房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依法征收,腾出土地绿化或建设文化娱乐场所;三是不宜拆除重建的小区,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技术提升老旧房屋的安全性能和舒适度;四是城乡结合部和边缘区域纳入城中村改造;五是对加固后能够继续使用的房屋及早加固,对于已经不具备继续居住条件的危房坚决拆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应将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商业保险和其他社会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鼓励房屋所有权人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新模式,降低或规避房屋使用和安全风险。

7、强化房屋质量监管、注重后续维护,减少房屋“未老先衰”现象。把好新建房屋质量关,需要不断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监督交底、工程验收监督和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等措施,促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增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意识,落实责任。通过巡查、稽查、督查等手段,促进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确保房屋质量。

8、严肃处理各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规装饰装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行政事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规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期改正,消除危险,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安全隐患已不仅仅是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问题,在其管理过程中,应得到全社会高度重视,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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