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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11】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为了加强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及《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报告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1 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3)对各有关部门与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进行监督检查。

    (4)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

    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辖区内网络密码的分配和管理。网络密码定期更换,不能泄漏和转让。

    (5)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1.3 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它中毒、环境因素事件、意外幅射照射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共6 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事件核实和网络直报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以上6 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1.4 各级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其它专业防治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1 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人。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2 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3 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2.4 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2.5 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2.6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2.7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2.8 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 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9 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2.10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2.11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信息收集与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报告人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报告。相关信息报告卡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3.1 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3.2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3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5.信息监控、分析与反馈

    5.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

    5.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结果每季度以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

    6.监督管理与考核指导

    6.1 监督与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2 检查与考核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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