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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当前形势下对全面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务院在2007年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2014年和2015年又连续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全省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按国务院清理规范后的职业组织鉴定。进一步增强严抓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体系建设,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管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体系

    (一)规范职业(工种)名称和题库运行管理

    全省各市州所有开考的职业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范围内,以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国家(省)题库作为开展鉴定的基本依据,严禁擅自组织无职业名称、无职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尽量使用已有的职业(工种)考核题库资源,如暂无国家(省)题库资源的职业,可按规定采取试卷送审方式命题。

    (二)切实加强证书管理

    各市州由鉴定在线考务系统所生成的全部证书数据(包括县、区级的发证数据),是证书信息及时上网查询以及核发空白证书的主要依据。各市州要确保证书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证书数据出现错、漏的市州,省鉴定中心将暂停核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执行各项考务管理规范

    1、各市州高级工日常鉴定必须提前15天向省鉴定中心申报,全省统考必须提前30天向省鉴定中心申报,全国统考必须提前45天向省鉴定中心申报,并做好考生申报资格初审工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市州在本辖区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初、中、高级),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化考场,全国统考必须设置一个以上视频监控考场,每个考场30人,并配备2名监考人员。实操考试必须安排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判分并填写实操考核登分表,报各市州鉴定中心留存备查。

    3、各市州要加强对考场监考人员和考场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考生信息核查,防止替考行为发生。

    4、各市州要统一设置专门的阅卷点,同时设置专门的试卷存放室,按规定保存阅评过的鉴定试卷。省鉴定中心将不定期到各地调阅抽查试卷使用、评阅等情况。

    (四)加强考评员和督导员的培养管理

    各市州要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协助省鉴定中心做好本地区考评员培训、使用和管理。所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按照考评小组评价制度和质量督导制度规定要求,派遣具备有效资质的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考评、督导,并做好评价记录妥善保管。要建立考评员诚信档案和红黑榜制度,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的考评人员,按严重程度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等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培养使用机制,加快当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实现质量督导员的常规化派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针对鉴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进行整改。省鉴定中心将不定期到各市州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滥发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将停止发放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对违规违纪进行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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