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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为破解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难题,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就领办〔2013〕4号)。为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现就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工作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培训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鉴定引导培训,培训提升素质,素质决定就业质量。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是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基本措施。

2013年,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39.8万人,预计“十二五”期间将保持在每年40万人左右。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省委、省政府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今年的工作重点,专门制定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37号),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对就业的压力,主动适应“转方式、调结构”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努力破解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难题,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稳定性。

二、整合资源,全面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大学生就业技能。各高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开展职业培训,坚持以职业标准为培训内容进行课堂教学,要结合社会需求和企业对毕业生的要求,征集学生意愿,发挥专业优势,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调整师资力量,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开展毕业年度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不具备单独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学校,以及没有相关职业(工种)培训条件的学校,要主动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联系,进行整体委托培训或开展合作培训。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组织开展订单、定向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培训单位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要积极宣传培训政策,通过网络及时发布面向离校高校毕业生所开设的培训专业目录、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名单等信息,广泛动员有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要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指导其利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具备培训条件的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授予职业培训资质,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其根据自身的学科方向、专业优势,合理设置职业培训专业课程,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积极支持高校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或联合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要规范使用大学生版创业培训教材,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培训方案,组织优秀师资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要加强后续支持和服务,结合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自身特长,指导其在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行业领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创新手段,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全省各高等院校要大力推行高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鼓励大学生取得“一证多本”,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竞争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面向大学生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技能鉴定补贴。要指导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直接为学生技能鉴定提供服务。对尚不具备条件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学校,要组织、委托、授权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与学校对接,定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门人员,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争三年内,在全省高等院校设立100个职业技能鉴定所,每年为大学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10万人次,做到“申请一人、鉴定一人”。

各高校要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学校的综合性工作,开展面向全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所负责人由学校领导担任,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与综合处室合署办公。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鉴定所的学校,要组织专班,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对接工作。

(一)在高校普遍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1、机构审批及鉴定级别和范围。职业技能鉴定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鉴定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设立鉴定高级工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省部属高校、“211”学校可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规定,大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各高校鉴定所的鉴定对象为本校毕业年度学生,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学生数量、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准。

2、申报材料。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提交申请报告,《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表》,申请鉴定职业(工种)表,鉴定所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拟鉴定职业(工种)及鉴定级别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图片,拟任鉴定所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考评员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设立鉴定所的资产、经费、规模等证明材料等。

申报技能鉴定所必须有固定的自有办公场地,鉴定考核场地、鉴定所需设施设备及检测仪器须为自有,每个鉴定职业(工种)应有3名以上的专(兼)职考评员。

3、办理程序。申报单位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行政审批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审核受理后由业务处室组织评估审核,按程序报批,下发决定书。

(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校园服务活动。从每年9月至次年6月,全省分阶段统一开展职业鉴定进校园服务活动。一是利用学校网络、广播、宣传专栏等,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办理程序。二是收集汇总毕业年度学生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信息,做好高校、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对接工作。三是根据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四是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对鉴定合格的学生及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认真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牢固树立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观念,到生产和服务一线建功立业。

四、加强领导,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明确大学生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推动统筹工作安排。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及时做好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信息对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鉴定质量和就业率。教育部门负责统计各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需求信息,组织有培训和鉴定资质的高校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接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信息,统筹安排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参加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成立由职建、就业、鉴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将实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进校园活动作为职业培训年的重要活动内容,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为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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