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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建设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0】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鄂自由贸易组发〔2017〕3号),现就加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建设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建设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推进改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创新是核心。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发展目标是,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人才是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关键。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吸引更多国际化高端人才投身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又是重要目的。

(二)我省人才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谋划推进,遵循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规律规则,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可复制推广,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努力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建设发展政策

(一)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人才评价权。向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市下放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市自主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领域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职称评审工作动态服务自由贸易区建设发展;放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限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户籍、身份、单位性质等限制,按规定申报职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经批准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职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全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3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同水平人员,直接认定高级职称,其国外工作经历和技术贡献作为参加评审的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特殊贡献、特殊业绩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绿色通道特殊评审。

(二)放宽对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新闻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扩大其内部分配自主权,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中基础性和奖励性部分的比例。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激励方式,工资水平由单位参考市场价位合理确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畅通事业单位与企业人才的双向流通渠道。规范实施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制度,支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建立“产、学、研”创新平台,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兼职。对全省事业单位进入自由贸易区企事业单位和自主创业人才,保留人事关系5年。

(四)鼓励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积极支持自由贸易区招录党政紧缺人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开考比例。

(五)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奖励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全面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倾斜。对引进外省(市)到自由贸易区工作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省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立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建设费用10万元。引进紧缺高技能人才享受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等方面条件限制,对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支持鼓励自由贸易区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并按月发放技能津贴;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六)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权限。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新登记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及机构的年检、日常监管、组织招聘会、换发许可证以及法人、经营范围、地址变更等管理与服务职责;鼓励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自由贸易区设点,支持其与海外机构合作,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境外职业培训机构,放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条件,外方合资者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对新引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世界500强和全国500强企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在自由贸易区独资经营。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人社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高端服务业等各类职业培训。

(七)鼓励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站,引导优秀博士到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重点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培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八)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湖北省高层次人才工程”予以倾斜、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首席技师”等,单列推荐名额。

(九)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及其配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国外工作年限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用人单位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提高其保障待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业者,优先推荐申报“海创板”“海创基金”及“海创贷”。

(十)放宽自由贸易试验区科研事业单位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岗位限制。积极支持、指导相关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利用特设岗位、协议管理等方式引进港澳台及外籍专家。

三、建立健全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绿色通道

(一)由省人社厅组织武汉、襄阳、宜昌市及其自由贸易试验片区人社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政策,解决人才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联络处室为省人社厅专技处(厅人才办)。

(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人才创新创业服务超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过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搭建服务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鼓励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承办人才交流、专家服务等活动。在省人才招聘公共网站,开辟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交流信息专栏。充分利用全省驻外人才联络机构资源,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招才引智力度。

(三)鼓励支持武汉、宜昌、襄阳及其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人社部门根据法制精神,为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当地创新创业,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大胆试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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