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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权限。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处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结合本规则和《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对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以教育为主,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情节严重,按法定最高罚款限额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二)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后,再犯同类违法行为的。

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的,给予警告,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属《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一类违法行为且及时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予以警告。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应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或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不再细化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无幅度的处罚标准,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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