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单位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2村照片两张;
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一式三份;
5、录用有就业经历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持1、4要求的资料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就业信息;录用有就业经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持失业证明材料和1、2、3、4要求的资料办理;
6、批量办理(5名以上),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信息标准,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
7、2011年1月1日前单位为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的,持2、3要求资料,完成电子信息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非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行就业的,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由社区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