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就业失业登记有关的温馨提示
1、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盖章的《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存入被录用人员档案,作为就业的有效凭证和备查的依据。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代为保管,离开时交离开者自己保管,其他自己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有持证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在市级报刊公示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办并注明“补办”字样。
3、《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