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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就业失业登记有关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5-06-1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1、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盖章的《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存入被录用人员档案,作为就业的有效凭证和备查的依据。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代为保管,离开时交离开者自己保管,其他自己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有持证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在市级报刊公示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办并注明“补办”字样。

    3、《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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