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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政策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8-01-23】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力,而制定的法规。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法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收养登记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有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

2、解除收养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妇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户口簿(集体户口出具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单位证明(收入证明)、体检证明、教育能力证明、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保证协议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弃婴证明及公安派出所的报案笔录,收养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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