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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5-06-15】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国卫办监督函〔2015〕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4年8-12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法律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各地进一步规范了残疾儿童医学鉴定、禁止“两非”等制度规定。各省(区、市)均建立了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管理与发放制度,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核心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推动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的开展。《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准入、监督管理等具体制度得到较好贯彻执行。全国30个省(区、市)均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为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内容,设立专章对技术服务各项制度进行了规范。

    (二)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安全。一是各地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和校验要求,严格规范机构服务范围和项目,力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在做好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拓宽服务范围,满足群众需求。注重队伍建设,各地以创建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为契机,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对技术人员统一培训标准,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三是通过定期督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安全。各省(区、市)成立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为《条例》落实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宣传、公安、工商、教育、人事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三)提高了群众对服务的满意程度。一是坚持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模式,引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二是规范避孕药具的采购和免费发放,促进避孕药具合理使用。三是扎实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四是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社区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建立高危人群出生缺陷干预机制,做好计划生育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及扶助等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整合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适用需明确。在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整合之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分别由《条例》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来约束和规范。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之后,基层在机构审批、技术准入、科室设置等方面存在法律法规衔接和适用难的问题。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执法力度不够。一是部分地区没有设置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岗位,致使监督执法和日常管理衔接不够。二是部分地方打击“两非”力度不够,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在违法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方面不深入,加上涉及隐私问题,群众不配合,执法取证困难。

    (三)资源整合过程中技术服务面临特殊问题。督查发现,部分地区因整合工作尚未结束,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技术人员转岗、调离的情况增多,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序开展。二是政府投入机制未统一。现有国家免费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只核算了成本费,与妇幼保健项目相比,结算标准偏低。合并之后,同一机构同一服务项目两种结算和收费价格,可能会导致医患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考虑,解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在服务资源整合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在日常管理、审批准入、诊疗科目设置等方面做好衔接,避免重复或疏漏,完善服务机构管理机制,确保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二)各地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完善考核评估体系,推动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和落实法定责任,依法依规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保服务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加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进度。各地在机构整合中,应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稳定,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序开展。结合医改和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要求,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政府投入机制,提高服务能力,确保国家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落到实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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