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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5】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落实企业退休职工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2015年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报工作已经启动,为使奖励政策全面、积极稳妥地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登记申报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具体条件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及《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洪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政办发〔2008〕25号)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1.宣传告知(1月4日—1月15日)。主管部门、企业要组织专班,宣传政策,下发通知,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

2.本人申请(1月16日—1月27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企业还存在,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退休职工向其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洪湖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金领取证》、《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交申请受理机关。

3.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查(1月28日—4月1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10天以上。如无异议,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金领取证》、《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存档,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4.确认资格(4月2日—4月30)。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后,在奖励对象的《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证要原件)、《养老金领取证》、《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花名册及报表,交市卫计局审核,确认资格。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5月8日—5月20日)。对经卫生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规定对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6.资金发放(政府统一安排)。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非困难企业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直接发放)。

三、其他要求

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将这项计划生育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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