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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具备的条件及民政部门的职责
【发布时间:2017-06-2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六、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一)双方均无配偶;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四)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我国驻外使(领)馆是否可以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

答:我国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我国驻外使领馆只能办理两个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八、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应分别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九、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十、办理结婚登记为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准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来说不仅是一件幸福的事,也是法律上及其严肃的一件事。结婚属于个人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场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由他人代理表示的结婚同意不被法律认可。

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仅是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还包括共同领取证件整个结婚登记过程。实践中也有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场申请,但未等到发证一方当事人就先离开,婚姻登记机关将两个结婚证都发给了另一方当事人,事后就该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发生争议。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一定要注意,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仅包括共同申请,还包括结婚登记的整个过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曾共同到场申请就可以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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