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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进一步完善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2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我省自2012年7月1日开始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对合理引导居民节约用电,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服务民生,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活用电的更多期待,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政策作进一步完善,将阶梯电价执行周期由月改为年打通使用。 

一、分档电量全年打通使用。第一档电量为0至21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2161至480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4801千瓦及以上的用电量。分档电量不跨年使用。按照年度电量实施的阶梯电价以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执行。

二、当年新报装接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用电月份数折算,即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执行时间。以上政策从2015年4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15年4-12月抄见电量按照第一档1620千瓦时、第二档1621至3600千瓦时、第三档超过3600千瓦时的阶梯基数执行。

四、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范围、价格水平、“以电代媒”用电户电价、合表居民用户,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量有关事项仍按鄂价环资规【2012】9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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