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洪湖市人民政府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主题服务 > 公共交通 > 常见问题
驾驶证实习期
【发布时间:2017-06-1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安全警示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其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主办:洪湖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 网站标识码:4210830008 网站地图
电话:0716-2423691 地址:文泉大道特1号 鄂ICP备05001359号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