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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0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要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村村民;

2.本人只有一宗宅基地;

3.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且公示无异议。

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其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为: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占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建筑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未满18周岁的农村村民以及农村独生子女;

2.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农业性质外来人口空挂落户的。

五、农村村民婚前男女双方均有宅基地的,婚后应退还非经常住地的农村宅基地。

六、农村宅基地禁止出租、出售;禁止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

八、农村村民现有住房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原址改建、扩建。农村村民新建住宅选址靠近公路干线、水库、河(渠)道的,必须征得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同意。

九、严禁在乡镇规划区范围以外,以农村新社区的名义建设各种类型的集资房、小产权房。

十、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非中心城区的个人住宅建设监管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行政一把手一支笔审批。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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