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洪湖市人民政府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洪政规
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政规〔2015〕2号)
【发布时间:2015-06-0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二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529日    

 

 

洪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其资金范围包括:

(一)国家、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稽查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竣工结(决)算、招标控制价的审计监督。

国土、环保、住建、规划、水利、农业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国土、水产、旅游、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洪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洪政发200912号)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确定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用地、环保、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及概算。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事项,亦不得进入决策审批程序。

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对市重点工程及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联审会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单位集体决策,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单位集体决策,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单位集体决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通过。

(四)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邀请该项目所在行业领域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对该项目的投资前景、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济和社会影响等进行总体评议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通过。

第八条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由市级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交由市发改局统一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采取以下方法规避决策程序:

(一)不得故意肢解主体工程,化整为零;

(二)不得将附属工程从主体工程中剥离;

(三)不得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四)不得未经决策、擅自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决策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招投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招投标“五统一”综合监管、全程监督。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除确保本单位就项目建设建立财务专账外,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就项目建设建立财务专账,并在审计时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应将不少于项目建设资金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不含质保金)予以保留,在项目实施单位完成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方能支付。

第十三条 严格合同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购置等各个环节实施合同管理,并建立合同档案。

第十四条 严格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必须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最大限度地控制政府投资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对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审计部门应该区别建设项目类别和建设资金运作的不同情况,对预算价进行审核后下浮适当比例(不含BT项目)作为招标和办理政府采购时的招标控制价。未经审计部门确定的招标控制价,政府招标部门、政府采购办(中心)及相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全过程监督。预算价的下浮比例及跟踪审计的具体办法由审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改、审计、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决策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公开招投标的;

(四)套取、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后果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部门规章制度,行政审批不严,随意行政许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作风懒散,行政效率低下,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超期不办的;

(五)利用审批权限“吃、拿、卡、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六)在履职履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主办:洪湖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 网站标识码:4210830008 网站地图
电话:0716-2423691 地址:文泉大道特1号 鄂ICP备05001359号 鄂公网安备 421083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