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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洪政发〔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7-11-23】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1月20日    

洪湖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

1.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7年开始,由市级财政列支500万元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在“十三五”期间保持年均10%的增幅,主要用于旅游整体宣传推介、旅游人才培养、旅游规划编制修订、旅游商品研制开发、重大节庆活动、旅游业招商引资和落实奖励措施等方面的支出。

2.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景点依约定建成后,市政府将门票收入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期限为3年。城市建设配套费先征后奖,全额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景区(含景区内星级旅游饭店),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市级收益部分分别按50%和100%投入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该政策适用于由市场主体投资直接为景区景点服务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适用商住项目。

二、收费支持政策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纳入重点项目服务,在注册登记、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一律只收取工本费;旅游项目建成后,在市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的空气监测、环境监测费)。

三、项目用地政策

4.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景区内的植物园、绿地、水体,符合条件的按农(林)用地政策办理;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符合条件的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

5.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景点景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市场主体共同经营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6.鼓励国家A级以上景区创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旅游企业创强。对新评定为国家A级以上景区、旅游星级饭店、A级以上旅行社的,或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旅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新评定为4A级景区(含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四星级旅游饭店、4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评定为5A级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5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3万元;新进全国100强的旅游企业奖励10万元,新进全省100强的奖励5万元。

7.鼓励创建全域旅游示范镇。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街道)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8.鼓励创建省级旅游名镇和旅游名村。对新评定为湖北省旅游名镇、名村(街)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9.鼓励发展乡村旅游。2017年起,每年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投资5000万元、连片500亩以上的生态农庄、采摘园等乡村旅游项目,每个奖励20万元。新评定湖北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每个奖励2万元,湖北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或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每个奖励5万元。

10.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在官方组织(不含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协会等)的各类旅游商品评比中,对获得国家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同一旅游商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额给予奖励。

11.鼓励旅游人才创先争优。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或奖项的导游员、讲解员和旅游质量等级企业服务能手,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五、旅游市场促进政策

12.旅游广告补贴奖。旅游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外旅行商(或代理商)推广洪湖旅游产品,投入资金在市外发布洪湖城市形象广告或旅游产品广告,其宣传方案和经费概算经市旅游、审计、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单次广告宣传费用实际支出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该旅游企业广告宣传费实际支出的30%奖励,但单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在央视等大型媒体和有影响力的新媒体发布覆盖全年度广告,按不超过广告宣传费实际支出的50%进行奖励,但单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13.旅游节庆活动奖。对市场化运作或民间组织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视其规模和效益给予引进企业5—10万元奖励。对自办旅游节庆活动,且自创活动品牌为省级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自创活动品牌为国家级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14.地接人数奖。旅行社从市外组织境内游客来洪湖旅游,游览1个以上有价门票A级景区(点),其中游客量在1000人次以上至5000人次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游客量在5000人次以上至10000人次的,超过5000人次部分按3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游客量在10000人次以上的,超过10000人次部分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各旅游企业每月5日前向市旅游部门提交上月旅游广告、节庆活动、地接人数相关资料。逾期不报视同自动放弃奖励。市旅游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奖励申请资料,合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初审,市政府财经办审核,报市政府分管旅游和财经领导审批后执行。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由市旅游部门于次年2月兑现到旅游企业。

六、本政策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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