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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关于申报租赁住房补贴和公租房有关问题的声明
【发布时间:2018-04-13】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一些不法分子和“中介”打着代办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名义收取高额代办费用,承诺为申请人可代办到称心如意的住房,严重危害群众利益,为此,我中心再次提醒广大的群众并声明: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市政府为解决主城区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不收取任何费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设有专门受理窗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到单位注册地的社区申请。不允许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家庭,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不允许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千万不要听信任何“交钱可以办理保障房”的谎言,以免给自己的家庭财产造成损失。

如果您接到类似交钱就能办理保障房的信息,千万不要相信,立即报警、向我中心或房产管理局反映。如果您已经被骗交了钱,请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将利益损失降到最低,避免他人上当受骗。

特别提示: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租房的,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严禁违规转租、转让、转借。

4、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办理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保障中心监督和举报电话:

市城镇居民保障房中心 2423193 

市房产局法制科  2207069 


洪湖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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