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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8-07-02】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扼住污水入江的“咽喉”,我省开展专项整治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等方面的任务。到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步走”,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为改善河湖水质,治理水污染,修复水生态,《方案》明确了对规模以上(日排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进行专项整治的时间表——

  2018年6月底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全面完成清理取缔,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全面取缔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

  “目前,我省部分入河排污口存在未批先建、手续不全等问题。”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陈学福介绍,经过核查,我省共有入河排污口1235个,在675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中,除253个穿堤排水闸外,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登记或同意手续,还有323个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此,《方案》提出了明确的措施。

  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各市州要明确各排污口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在今年6月底前,拆除7个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集中整改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2002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办了环评手续的,可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评估后补办手续;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环评管理要求执行;既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则按规定全部拆除,并对所属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目前,部分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还存在乱排散排的现象,需将散排污水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再指定位置排放。”陈学福说,针对这一问题,《方案》明确要求各地也要参照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改要求执行,同时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明确的湖北省近期实施项目清单要求,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入河排污口,限期进行治理;对基本符合要求的,要严格监管,规范提升。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污染源。

  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入河排污口违规设置,也有监管上的问题。”陈学福介绍,部分入河排污口存在监管不力、监管权限不明的现象,同时入河排污口建设不规范、监管设备不完备等问题也影响监管效果。《方案》明确,要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和水功能区达标建设。

  各地要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编制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指南,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一口一档。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厂区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立明显标志牌,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各市州要研究制定、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制度,逐级明晰监管权限;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实时监控系统,实现监控监管信息共享。

  各地要组织核定重要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排意见,对水质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等重要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依据水体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要采取中水回用或生态减污等措施,减少废污水直接入河。

  《方案》还要求,各市州要落实责任主体,层层分解任务,并结合本地情况,细化落实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要逐步建立健全跨行政区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排污企业转型升级。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强督办,狠抓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也在制定中。通过专项整治,优化长江沿线排污口布局,强化河湖岸线管理,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和“一江清水”永续利用。(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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