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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12-13】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我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和体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有序、高效地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国家、全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闸管理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3.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水路运输事件。主要包括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施工建设事故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基础设施事件,群体性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3.2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4-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应急领导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效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以保证应急工作行动协调,反应快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机构,并根据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区域、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现场应急指挥并首先响应,以保证应急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6应急预案体系

  湖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湖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市(州)、县(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结合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管理职责,目前省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

  ·港口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口保安事件应急预案

  ·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路旅客运输紧急疏散预案

  ·重要物资紧急运输预案

  ·防汛、春运水路运输保障预案

  省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制订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公布实施,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应根据辖区水路交通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制订和修改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湖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及省港航海事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令;

  (2)决定启动与终止本预案,指挥特别重大(Ⅰ级)以及重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3)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4)指导、协调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输安全处。应急办公室职责是:

  (1)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相关部门和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3)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情况;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市(州)、县(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参照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具体职责按自身职能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2 应急指挥机构

  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总指挥,省港航海事局局长、省交通运输厅运安处处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具体职责是: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向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领导机构通报;

  (3)接收事件的报告,迅速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告,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预案;全面指挥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Ⅰ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5)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6)本部门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或报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援;

  (7)负责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的记录、受灾情况和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初步审核;

  (8)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是:

  (1)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情况;

  (3)指导、协调市(州)、县(市)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4)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州)、县(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应急工作。其具体职责按自身职能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港航企业要成立相应应急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是:

  (1)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组织交通保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情绪;

  (3)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4)当遇到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提出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5)协助完成危险货物和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并做好工作记录;

  (6)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4 咨询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交通应急咨询专家库,专家成员包括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负责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意见。

  各地可根据基层实际条件设立咨询机构,各咨询机构之间应建立联系制度,在需要时求得资源共享。

  2.5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1)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应急要求,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保障及恢复水路交通能力和航道畅通,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应急的要求,组织重要物资紧急运输,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

  (3)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应急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保障公路畅通。

  (4)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应急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畅通。

  (5)相关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内容与来源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港口和航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和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以及需要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水情、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2)信息收集与报送程序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并逐级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海事、救捞机构: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设备全天侯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依靠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有计划地推进水路交通基础信息系统和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机制,以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同时,加强与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系。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己经发生或潜在的水路运输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运输事件等对港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确定,详见表3-1。

  表3-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3.4.2 预警信息的确认、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并对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在向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预警级别。

  Ⅱ级以上(含Ⅱ级)预警信息应逐级报至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Ⅲ级预警必须逐级报至省交通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Ⅱ级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市(州)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县(市)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启动并发布Ⅰ级预警: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多个省级气象部门发布Ⅱ级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能威胁港口、航道、通航设施的安全运行,导致港口停产、航道封航,需要48小时及以上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时;

  (2)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国家应急预案,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Ⅰ级预警,可能威胁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安全运行时;

  (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并核实,港口、航道发生特别重大水路安全生产事故、通航事故、施工事故等,导致或可能导致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重要港口瘫痪,需要48小时及以上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时;

  (4)接到国务院的重要物资的紧急运输指令时;

  (5)发生重要物资短缺等可能严重影响经济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水路交通运输能力,且交通运输部接到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援助请求时。

  4 应急响应

  4.1分级标准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4-1。

  表4-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4.2信息报告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发生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通报至市(州)应急指挥机构,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通报至省应急指挥机构,Ⅰ、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2小时内同时报送至县、市、省、交通部〈国务院〉)。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量等。

  4.3分级响应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县(市)、市(州)、省从低到高依次响应。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机构在向相关方面报告的同时应及时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衍生、扩大。原则上,发生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市)级应急机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州)级应急机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II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现场指挥,负责指挥和协调现场的应急行动。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可以调动交通系统的应急资源,当需其他部门支援时由应急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机构报告,请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4.4新闻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机构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级别和责任范围,确定信息公开或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渠道,并及时发布。

  4.5 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判别指标

  (1) 事件已得到控制;

  (2) 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 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 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 危害己经消除;

  (6) 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 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己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5.2 宣布应急终止的程序

  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II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II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州)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状态解除,IV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善后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5.1.2 灾后重建

  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 社会救助

  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 事件调查处理、总结与评估

  发生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市)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Ⅲ级由市(州)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Ⅰ级、Ⅱ级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参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后,各参救力量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

  各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具备资格的研究咨询机构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应在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各船舶、码头和经营管理部门也应完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反应时的信息畅通。

  6.2应急资源保障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在重要港口、重要水域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并掌握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应急状态时的资源调配权。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与信息发布

  应公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 人员培训

  由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6.3.3 演习

  由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习,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6.4 监督检查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正缺陷,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或特、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各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7.2奖励与惩处

  对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失职的人员或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7.4 沟通与协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长江干线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加强与其沟通与协作。

  7.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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