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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进一步做好事故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8〕9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生产安全受伤事故及受伤人员是反映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把控安全生产形势,预防亡人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专业的角度重视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

(二)加强宣传,协调推进

各市州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有关精神,督促县(市、区)安监局吃透掌握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要求并认真实施。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与交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调取生产安全事故数据,核查是否将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受伤事故全部录入直报系统,发现漏报的,要及时督促县(市、区)安监部门及时录入,做到应报全报、应统尽统。

(三)把握标准,消除顾虑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凡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均应纳入受伤人员统计;其中,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照重伤进行统计。为确保受伤事故直报率,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对亡人事故和受伤事故分别进行统计,暂不对受伤事故进行同比,2019年度再进行同比。同时,不考核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重点考核较大以上事故和事故直报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正确把握受伤人员认定标准和考核精神,全面报送受伤事故情况。

二、进一步做好事故直报工作

(一)分析问题,正视差距

从目前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直报情况看,各地普遍存在重亡人事故直报轻受伤事故直报现象;事故信息入库、上报、补报不及时;事故信息过于简单,无法从填报的资料中了解事故发生的地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类别、伤亡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事故类别和管理分类不准确甚至完全错误;事故界定(尤其是道路运输事故)不清;经济损失不报或填报严重失实;有些地区直报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明显异常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重影响统计结果分析应用,难以发挥统计直报工作的数据分析和参谋支撑作用。

(二)稳定队伍,加强学习

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延续性较强,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实安全生产统计力量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安监部门分管领导和管理员、信息员要系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事故分类、事故统计、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等,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

(三)准确报送,提升质量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录入直报系统、7天内完成审核上报的要求填报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死亡、受伤人数及时调整,不得以事故未结案为由推迟填报事故。各市州安监局要定期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录入直报系统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确保事故信息填写及时,行业和管理分类填写准确,事故概况填写完整,减少错报、漏报、重报事故现象,全面提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质量。

三、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事故统计通报

省安监局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受伤事故统计和事故直报情况,不定期通报全省事故直报工作,重点通报目前各地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强化事故统计考核

2018年,将在市州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市州领导班子政绩目标年度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中,进一步细化事故直报考核内容,增加评分分值,并将生产安全受伤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三)严肃事故统计责任追究

对事故直报率偏低,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地区,省安监局将定期与公安交管、建设等部门进行事故特别是受伤事故的比对核校,进行约谈,并开展专项检查执法,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严肃追究责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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