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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洪政办发〔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01-25】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优化政务值班工作环境,提升政务值班工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洪湖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月22日    

 洪湖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下同)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或明确值班工作机构,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工作,安排负责同志领导和分管政务值班工作。要强化对二级单位及直属机构值班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推动值班业务建设,提升值班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反应快捷、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服务优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负责每天24小时政务值守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负责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指示批示,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保障值班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四)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单位)政务值班工作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带班人员由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领导和指导值班人员开展政务值班工作,对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掌握岗位职责和相关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熟练操作值班室设施设备,完整填写值班日志,对当天值班情况及重要事项做到“一口清”。值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上班办理交接工作;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认真完整填写值班日志,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并与下班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办公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比照上述工作分工,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全市政府系统每天安排人员专职24小时在岗值班,安排其他人员备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时期等,可实行双人或多人专职24小时值班。

第十条  领导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等,各地政府负责同志驻地带班,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应急处置任务较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24小时在岗带班。

第十一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及时、认真接听来电,精练、礼貌应答,重要来电要准确、详细地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要求来电方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首接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应负责全程跟踪,及时办理和回告,直至办理结束。

第十三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值班日志并妥善完整保存《值班日志本》。内容主要包括: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来文来电办理、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重要内容等)、交接班情况(含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需要交办的有关事项、交接时间及交接班人员姓名)等。突发事件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全过程。记录应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未处理完毕事项等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保证值班工作全天候无缝对接。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发生。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或使用值班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对值班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对首次参与值班的同志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接报。值班人员应积极主动、多渠道核实接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对于情况不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后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核实、边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二十条  信息核报。接到上级值班机构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核报的,要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值班机构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报告时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1个半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对于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1个半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力争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到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性质的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其它认为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的相关信息,不受分类分级标准限制,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灵活选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短信、网络报告信息,小型移动平台发送视频音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科学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在本单位方便服务群众和领导的适当位置,主要包括值班场所、值班人员休息室及盥洗室。

值班室原则上要配齐值班专用固定电话、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和值班调度台(桌)、值班资料柜以及值班日志本,在醒目位置悬挂值班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等。其中,值班专用固定电话应24小时同一号码,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需报上级值班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应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承担值班工作。要落实有关值班待遇,搞好工作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制度,编制值班工作手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值班工作信息库,积极利用各种新科技、新设备、大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值班工作效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备。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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