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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洪湖市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8-06-2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十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本次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普查信息,既是您的法定义务,又是您的神圣的权利。届时,佩戴统一印制普查证件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将执行普查任务,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请您按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调查表,普查人员将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依法普查、科学普查、文明普查,对普查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对您所提供的调查数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任何目的,更不会作为追责和处罚依据。

开展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行动起来,携手合作,共同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建设美丽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在此,对您的积极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洪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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