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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3-29】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和洪湖市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工作要求,为确保全市森林资源总量稳步提升、森林覆盖率有效增长,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林木采伐禁伐期 

根据林木生长特点,将每年4月1日至8月30日定为林木采伐禁伐期。在此期间,除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可办理林木采伐外,其他采伐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二、实施林木控制性采伐 

(一)对承担生态防护功能的林木控制采伐,保护境内优质林木资源。

(二)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两旁护路林禁止采伐(挖),乡村道路绿化林木禁止采伐(挖);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林木限制采伐。

(三)其他商品用材林申请采伐时,树木必须已成材或承包合同已到期;因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外。

三、加强林木伐后管理

所有办理采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签订《还林承诺书》,确保在采伐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完成还林任务。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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