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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产业扶贫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洪政办发〔2018〕24号)
【发布时间:2018-06-19】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产业扶贫奖补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3日 


洪湖市产业扶贫奖补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

2.辐射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市场主体。

3.贫困户参与度高的产业示范基地。

二、扶持目标

1.有劳动能力和承包地的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链参与率达到70%。

2.每村成立正常营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以上;家庭农场2个以上。

3.每村有1个以上主导产业。

4.土地流转率达到70%以上。

三、扶持政策措施

(一)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贫困户在攻坚期内发展以下产业的可享受特色产业补贴,用于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补贴扶助,补贴面积以确权确地实测面积为依据,合计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面积。补贴内容及标准如下:

1.再生稻产业。补贴标准200元/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2.优质稻产业。补贴标准100元/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3.蔬菜产业。旱地蔬菜:(1)设施蔬菜:新搭建标准钢架大棚(330平米)第一年按1500元/个、新建竹架大棚(240平米)第一年按500元/个的标准补贴,脱贫攻坚期其余年份继续种植大棚蔬菜的每年按照钢架大棚500元/个、竹架大棚250元/个的标准予以补贴;(2)露地蔬菜(含瓜果类)2亩以上:补贴标准200元/亩。水生蔬菜:面积达到2亩以上的按2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贴,低于2亩的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4.特色经济作物。其他适合当地生产的花卉、苗木、中药材等作物(2亩以上),补贴标准200元/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5.水产产业。新发展稻田综合种养按4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贴。攻坚期其余年份继续发展稻田综合种养,龙虾专养、螃蟹、四大家鱼等水产养殖的每年按2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水产局)

(二)鼓励土地流转

鼓励贫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的方式将土地流转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贫困户土地流转补贴,补贴依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及实地察看为准。(责任单位:市经管局)

受补助贫困户在同时享受农业特色产业补贴和土地流转补贴时,每户每年两项补贴合计上限不超过2000元。

(三)支持自主创业

1.电商产业。建立村淘服务站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物资扶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乡村旅游产业。按照《湖北省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项目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5〕56号)有关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对农家乐经营户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半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人社局)

3.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实施金融帮扶

1.小额扶贫贷款。

获得10万元以内的生产经营性扶贫小额贷款,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扶贫小额贷款实施细则执行。(责任单位:人行洪湖支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2.就业创业贷款。

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带动就业作用,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10户以上,家庭农场辐射带动5户以上。

1.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

(1)贷款额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按“吸纳和带动贫困户户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贷款条件。以协议形式吸纳贫困户入社入股,以土地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或为贫困户提供用工、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洪湖支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社保补贴。按照《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贫困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吸纳就业奖补。按照《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1)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道路、桥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与特色种养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六)建立产业基地

对贫困户参与度高、带动发展能力强的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扶持。新增产业基地在500亩以上、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增收的,给予10万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七)支持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

1.奖补对象。

发展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并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提供就业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需经工商部门注册成为家庭农场)。其中:家庭农场联结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专业合作社不得少于10户,龙头企业不得少于20户。经营主体须与带动的贫困户签订利益联结协议,并实现带动效益。

2.奖补标准。

(1)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和家庭农场联结带动贫困户,鼓励正常营运且拥有成员账户及财务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成为社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带动1户按500元奖励。①聘用贫困户家庭成员务工一年以上;②流转贫困户承包地。

(2)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创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户补助1000元。

3.奖补要求。

用人单位需与贫困户成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工资发放表》及通过银行直接打款(工资)的记录,经过当地财政部门备案的土地流转、入股合同。聘用贫困户务工奖补与人社局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经管局)

三、补贴程序

奖补资金根据产业特性和实施进度每年验收2次,6月底前验收一次,10月上旬前验收完毕。

1.申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享受奖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洪湖市产业扶贫申报表》,帮扶人员、驻村工作队长、村支部书记对提出申请的贫困户及经营主体进行初审并在《洪湖市产业扶贫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产业类别进行汇总。(责任单位:帮扶人员、驻村工作队长、村支部书记、乡镇人民政府)

2.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奖补项目的验收。验收表上由验收专班人员、包村干部、扶贫分管领导签字,各乡镇、村须按汇总情况分镇、村两级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上报市农业局汇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抽查。市农业局按行业汇总后交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扶贫办,组织专班以乡镇为单位对验收项目按20%比例抽查,市产业扶贫办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以文件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乡镇整改完成后以文件形式将整改结果上报市产业扶贫办,市级专班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水产局、市经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产业基地和新型经营主体验收。(1)产业基地:乡镇申报后,由市农业局、经管局、水产局组织专班,会同市扶贫办、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签字。(2)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村申报、乡镇验收的程序上报市农业局后,由市农业局、经管局、水产局组织专班,会同市扶贫办、财政局、乡镇按20%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后复核。对两项均合格的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网站公示5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经管局、市水产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5.资金拨付。市农业局将《洪湖市产业扶贫验收表》汇总交市扶贫办与国网资料比对,市扶贫办认可后签字盖章,提交市政府分管产业扶贫领导签字,再由市财政局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并以一折通和对公帐户的形式发放给申报产业扶贫计划的贫困户、农业产业基地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四、落实责任

1.强化主体责任。实施产业扶贫、精准脱贫的主体在乡镇办事处,各地要做好产业扶贫规划,大胆创新,主动作为,积极探索适宜本地推行的产业扶贫模式。奖补政策落实由乡镇验收并负总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将作为挤占挪用扶贫资金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2.强化包保责任。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要按照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的要求逐户分析现状,逐类制定产业扶贫方案,逐项落实扶持资金,并签订产业帮扶协议书,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帮扶人员、工作队长、村支部书记要确保到户到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真实准确。

3.强化指导责任。各行业部门要扎实抓好产业培育、技术培训、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4.强化督办检查。各乡镇区办要认真组织贫困对象和参与扶贫的新型经营主体,按要求填报产业扶贫申报表,抓好过程监督、痕迹管理和资料收集,要严格报批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产业扶贫领导小组积极组织专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办检查和工作指导,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核查申报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扶持政策精准到户。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产业扶贫资金发挥带动效益。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市产业扶贫办、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3.各项奖补政策的申报、验收档案资料等要求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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