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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政办发〔2018〕22号)
【发布时间:2018-06-0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市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第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日


洪湖市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以及洪湖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个到位”建设“四个民政”全面提升基层民政民生工作能力的意见》(洪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为民解困”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始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快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推行树葬、草坪葬、骨灰深埋、骨灰散撒等不占地或小占地的绿色环保葬式葬法,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革除丧葬陋俗。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地方及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农村生态公墓建设纳入各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和队伍,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生态公墓建设和管理。

(三)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实现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覆盖所有行政村,杜绝乱埋乱葬行为,实现骨灰集中安葬(放)。群众丧葬观念逐步转变,树葬、草坪葬、骨灰散洒、骨灰深埋等生态葬式葬法被部分群众接受。

二、规划建设

(一)规划布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布局。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建设1处生态公墓(骨灰堂),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骨灰安放需求,每处公墓(骨灰堂)占地约3-10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乡镇提倡以乡镇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二)资金筹集。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资金以村级投入为主,不得对外开展招商与营利性活动,可以开展群众自筹和接受社会捐助。凡是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批通过,并经工程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根据建设规模、建设质量等情况,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选址要求。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应选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河流堤坝500米以内、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等区域规划建设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

(四)审批程序。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建设项目申请时需提交:

1.申请书;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4.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5.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6.经费筹集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市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有关要求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不能批复的,要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建设标准。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1.生态公墓建设。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散撒、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采取卧式墓碑的: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墓位,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2.骨灰堂建设。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骨灰安放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包括管理用房),不进行豪华装修,骨灰堂周边空地进行绿化。

三、严格公墓管理

(一)坚持公益惠民原则。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是为当地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塔)及其设施,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墓穴用材成本费和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势的分配。建墓材料成本和维护管理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发改部门审核批准。

(二)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禁止在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墓地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标准建设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强化日常服务管理。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行政村(社区)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村级公墓的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交通安全等工作,保持公墓的整洁和安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墓地建设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要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要发挥党员干部、村(组)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确保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使用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党员干部要带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的重要意义,普及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的新观念,树立文明殡葬的社会风尚,引导干部群众支持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

(三)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严格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土地手续;林业部门负责审核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的编制和选址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单位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四)强化责任考核。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殡葬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推进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农村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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