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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洪政办发〔2017〕51号)
【发布时间:2017-12-28】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7年12月22日    


洪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原则,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和《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荆政办发〔2017〕19号)的部署及要求,着力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基础体系、治理修复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不断夯实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基础。

(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基础工作,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水平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启动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明确责任分工,摸清土壤污染调查本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制定相应防治方案及投资概算,建立项目库;2019年底前,掌握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相应防治方案,出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调查报告,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财政局;各乡镇区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另列)

2.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在耕地和工业园区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地、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及污水灌溉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开展土壤监测工作,基本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镇(乡)全覆盖。(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农业局、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畜牧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农业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局、规划局、林业局)

(二)实施土地分类别分用途管理,提高土壤安全利用率

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

优先保护农用地。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企业。(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农业局、发改局、环保局)

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要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禁止生产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国土部门联合农业、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指标。(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卫计局)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推行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医药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住建局)

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充分利用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对建设用地实行联动监管。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规划局、环保局)

3.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严禁向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处置,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土壤有机污染物防控,对汽车、电子制造业、医药化工业进行重点防控,鼓励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

排放重点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

2.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医药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物污染。(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局、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

3.提高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理水平。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活动,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新农办)

(四)加强农业污染预防和减量,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畜牧局、供销社)

2.科学使用农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林业局、供销社)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的地膜的行为。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机制,到2020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工商局、供销社)

4.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畜禽养殖区的划分,依法推进分区管理,确保2019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畜禽粪便在种植业上实现轻便化、简便化、商品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牵头部门:市畜牧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

5.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河湖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参与部门:市农业局、环保局)

(五)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稳妥开展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建立项目库。分年度制定落实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及职责分工,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   

2.实施治理与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参与部门:市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1.明确责任分工。市、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各乡镇区办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土地使用者是土壤保护和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并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住建局、水利局、科技局)

2.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各乡镇区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市绩考办;参与部门:市环保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安监局、林业局、畜牧局、财政局)

2.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以化工(含医药、农药)、电镀、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污染土壤行业作为重点监管的行业,以城镇建成区作为重点监管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

3.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安监局、林业局)

4.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

1.加大财政投入。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区办。(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

2.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充分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参与部门:市科技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

(四)推进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2.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

3.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教体局、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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