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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洪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时间:2017-12-27】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荆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加快发展新型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提高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为建设农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改革创新,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积极培育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服务监管和政策激励,发挥好引导和调控作用。四是坚持规模适度、农地农用。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同时要确保农地农用。

(三)目标任务。2018年年底前,健全和完善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着力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134万亩,流转率达70%。其中:农户之间自发流转39万亩,流转率2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95万亩,流转率50%。

2.规范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土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签订统一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签订率达100%。农户之间签订规范合同达50%以上,并到当地财政所备案。

3.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每个村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每个乡镇区办培育打造1-2个规模经营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土地流转示范基地,全市发展2个2—3万亩的农业示范园区。

4.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入社率65%以上,每个村新增1个合作社和2个家庭农场,指导培育新增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合作社各5个。全市扶大扶强1—2家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1个乡镇集中扶大扶强1—2个农民合作社,1个村集中扶大扶强1—2个家庭农场。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通过流转合同备案等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规范流转。

(五)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承包农户可以依法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可以自愿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农户可以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对少数不愿参加统一流转的农户,可以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集体协调与其他农户互换承包地,或用集体机动地调换。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意愿,以经过确权登记的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将承包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六)建立流转服务管理平台。在全面确权的基础上,构建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地点设在市经管局,指导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乡镇依托财政所(经管站)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备案、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村级要有信息员,主要负责掌握村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督促流转双方签订合同,监督管理土地使用等。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规避土地流转风险,土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签订统一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当地财政所备案。按照“乡村调解、市级仲裁”的要求,乡镇要建立调解组织,村设调解员,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七)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各乡镇要大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可以通过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再生稻、良种种苗繁育、稻田综合种养、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建设高标准农业板块基地,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各地要大力开展土地流转,培育打造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支持经营主体按照美丽乡村、田园网格化的要求,对水电路进行改造升级,统一品种、统一耕作、统一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销售,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进行产品深加工,创立品牌,采取互联网+的模式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八)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为了避免风险,各地要建立健全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工商企业应具备相应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应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相关租赁手续必须到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办理。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定期对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纠正。

四、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级成立“统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专项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经管、农业、水产、林业、农机、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领导为成员,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搞好组织协调,加强机构、充实人员、强化手段,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每年从统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绩突出的业主、单位给予奖励:

1.各乡镇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新增流转面积达2万亩以上的,奖励50万元工作经费;新增培育万亩以上规模经营示范区的乡镇奖励30万元工作经费。 

2.村集体集中连片整村流转土地,为村集体增收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没有整村流转,但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2000亩以上,为村集体增收5万元以上的,给予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的规模经营示范区,新增流转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优先安排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测土配方施肥、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4.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片流转面积2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流转200亩以上的,列入中央、省涉农部门的农业奖励扶持项目主要申报对象。将每年中省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用于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扶持。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要求的,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土地问题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试点示范,培育典型,示范引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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