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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17〕19号)
【发布时间:2017-12-27】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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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先文

你公司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清洗水泥罐装车的废水和场地冲洗废水未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设施,部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外河流(小新河)。

以上事实有洪湖市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12月4日现场制作的《洪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和2017年12月4日的《洪湖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17]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该事先告知书,在收到该事先告知书后七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和你公司2017年10月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洪湖市环保局环监费[2017]201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洪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工行营业部)账号:181302412904402903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洪湖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洪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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