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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17〕18号)
【发布时间:2017-10-25】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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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湖北省洪湖市老湾乡

法定代表人:熊海泉

你公司超标排污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9月18日对你公司锅炉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采样监测。2017年9月19日监测结果显示(洪环监字20170051号),你公司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以上事实,有洪湖市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9月18日对你公司制作的《洪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图片;和10月10日制作《洪湖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听字[2017]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锅炉排放超标的陈述和申辩报告》,请求我局免除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是相关检测数据存有疑问和瑕疵;二是在你公司按我局要求整改后马上更换燃气锅炉之际,下达洪环罚听字[201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异议。

我局对上述陈述意见进行了核实,认为你公司申述申辩的内容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洪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工行营业部)账号:181302412904402903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洪湖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洪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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