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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17〕17号)
【发布时间:2017-10-15】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洪湖市峰口镇保洁洗涤厂:

详细地址:洪湖市峰口镇仙洪公路

经营者:黄德福

你洗涤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17年7月7日对你洗涤厂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洗涤厂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洪湖市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7月7日现场制作的《洪湖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2017年7月11日的《洪湖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17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17〕18号),告知你有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查,你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该事先告知书,在收到该事先告知书后七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2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洪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工行营业部)账号:181302412904402903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洪湖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洪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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