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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产局印发湖北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16】 【阅读次数:】【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及《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环生态〔2018〕3号),要求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要求,省水产局编制了《湖北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方案立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水陆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为手段,优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水生生物资源环境修复,维护重点流域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性,改善水生生物生存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附:湖北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目前,我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压力日益增大,资源过度利用、工程建设以及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着水生生物物种生存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强我省水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和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计划要求,特制定《湖北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一、我省水生生物现状

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十分丰富,现有鱼类176种,底栖动物86种, 浮游动物210种,水生植物173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水生野生动物有白鱀豚、中华鲟、白鲟、达氏鲟、鼋6种,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有江豚(按一级管理)、大鲵、胭脂鱼、水獭等7种,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30种。长江、汉江等大小河流和湖泊,为水生生物提供了丰富的生境。但是生境的巨大变化,导致部分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与过度开发破坏了水域生态系统;水环境污染对水生生物的威胁加剧,一些水生生物濒临灭绝;外来物种的入侵对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些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和解决。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意识,以改善水体生态环境为核心,系统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遵循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实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与机制建设,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建设,提高公众保护与参与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三、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积极措施,对重要生态系统、水生生物物种及种质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控制生物物种及种质资源的流失。

——持续利用。禁止掠夺性开发生物资源,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科学、合理和有序地利用生物资源。

——公众参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机制。

——惠益共享。推动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科技支撑。开发可持续利用生物物种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人才培养,推进水生生物物种资源的研究开发和优良基因的挖掘。

四、总体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重点区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加强就地保护,重点加强水生动物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合理开展迁地保护。初步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管理制度。

(二)中期目标。到2025年,努力使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得到基本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本底调查与评估全面完成,并实施有效监控。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保护区体系,各级自然保护区功能稳定,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管理制度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得到完善,建立监测公报发布制度。

(三)远景目标。到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各类保护区域数量和面积达到合理水平,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

五、主要内容

(一)加强濒危物种保护

1.完善保护功能区体系。因地制宜加强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在重要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根据保护需要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的保护功能区,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类型齐全、重点突出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体系。

加强对各级各类已建成的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和指导,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撑保障,确保保护区功能有效发挥。重点加强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4个国家级以及万江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梁子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等3个省级重要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及时提升重要濒危物种保护区等级,推动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

对栖息场所或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珍稀濒危物种,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做好监利何王庙省级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尽快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

加强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配套完善保护区管理设施,加强保护区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促进保护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加强濒危物种专项救护。根据各种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程度和生物学特点,建立救护快速反应体系,对误捕、受伤、罚没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对白鱀豚、长江江豚、白鲟、中华鲟等亟待拯救的濒危物种,制定重点保护计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专项救护行动。整合现有优势资源,建立可持续的中华鲟人工群体,并用于对自然群体的恢复。

3.加强濒危物种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立足我省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对中华鲟、达氏鲟、大鲵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建设驯养繁殖基地,指导相关科研单位进行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严格执行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对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识别和产品鉴定工作,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

1.强化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研究,促进水产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强化和规范保护区管理。指导和配合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范和加强全省66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梁子湖、洪湖等重要湖泊及汉江沙洋、钟祥、兴隆等江段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强长江干流四大家鱼产卵场的保护,重点恢复和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

2.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推进长江全面禁捕。针对重要渔业资源物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幼鱼庇护场和洄游通道等主要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积极协调相关地方政府,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实行重点保护。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要求,加快实现长江全面禁捕。沿江各县(区、市)要列出所辖水域禁捕时间表,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逐年压减捕捞强度,确保2018年率先在长江各类各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实行全面禁捕。

3.科学实施增殖放流。根据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水域生态容量,针对珍稀濒危物种制定科学有效的放流规划,科学优化品种结构,加大放流规模。在长江、汉江及其它重要一、二级支流及大型湖库,开展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水生动物苗种的增殖放流。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人工放流制度,制订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增殖苗种检验检疫制度,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对大规模的社会增殖放流活动要进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

(三)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1.恢复重要水域自然生境。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恢复自然河道和鱼类栖息地,逐步恢复长江重要支流和湖泊自然生境。实施河流的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逐步在长江干支流河漫滩、洲滩、湖泊、库湾、岸线、河口滩涂等生境推广实施,力争2030年前基本恢复重要支流受损水域生态功能。通过采取湖泊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修复等措施,对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等水域进行综合治理。

2.推进生态调度。配合相关部门,科学协调规范三峡、丹江口、清江等水电站运行管理,优化水库调度运行方式,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的生态调度措施,修复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最大限度降低对水域生态的负面影响。

3.推动江湖连通。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江湖连通,恢复鱼类洄游通道,实施灌江纳苗。协助采取工程措施恢复拦河大坝的鱼类洄游通道,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系统的生物完整性。推动实现洪湖、梁子湖、网湖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西凉湖、赤东湖、太白湖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江联系,恢复汉江中下游和清江河道的生态通道连续体。

(四)严格防治生物入侵

指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科研单位加强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管理,完善生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和鉴定检疫控制体系;建立外来物种监控和预警机制,实现动态监控,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五)严格管控违规涉水行为,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严格监管涉水工程。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挖砂采石、航道疏浚、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凡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造成破坏的,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和损害补偿。规范涉水水生生物保护区项目管理,强化水生生态影响分析,落实生态补偿补救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推进建立健全水生生态补偿机制。

(六)大力防控渔业水域污染

加强渔业水域污染防控,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污染事故,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污染事故。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禁止在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要确保达标排放。坚决实施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行健康养殖行动计划,杜绝天然水域投饵施肥养殖,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自身污染。建立重要渔业水域排污总量和水质状况台账,逐步减少重要渔业水域排污口的排放总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十三五”期间重要渔业水域水质有明显改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日常性工作来抓。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民众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宣传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方面的作用。加强基层机构的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建立基层宣传教育专业队伍。加强青少年教育,加强对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市场监督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政策体系,引导对生物物种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以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实现生物物种资源的持久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双赢。

要争取政府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资金投入,尤其要重视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要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同时,更多地争取国际资助。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坚决打击偷采盗捕、非法经营、倒卖走私生物物种资源的行为。

(五)强化科技支撑保障。各级相关科研部门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的生物学研究,攻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的技术瓶颈,通过人工繁殖、驯养、放流等配套技术,逐步恢复不同区域、不同物种的天然种群。建立珍稀濒危物种基因库。加快开展物种基因收集、保存、扩繁等方面工作,探索利用现代基因技术手段提高保护水平的方式方法。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提升水环境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研究成果和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交流和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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